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秀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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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2-7-25 16:49:17 |只看该作者 |倒序浏览
  一对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长期同居,其间以一人名义向他人借款,用于共同生活,应视为共有债务。昨日,镇平县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民间借贷案件,判决郭某、赵某在10日内偿还陆某借款4万元及利息。

  郭某、赵某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,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,于2002年生育一子郭小某。自2007年以来,郭某、赵某在镇平县石佛寺镇以夫妻名义租房生活,经营玉货生意并以此为收入。2011年3月至2012年3月,郭某分5次向陆某借款共计4万元,均书写有借条,并签订协议“如若到期不还,以自己名下房产折现优先偿还”。

  2011年6月16日,赵某以自己名义在石佛寺镇榆树庄村购买房屋一套,款已付清。郭某借款到期后,经陆某多次催要仍未偿还。

  法院审理认为,公民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。郭某分5次向陆某借款4万元属实,双方形成借贷关系。郭某、赵某长期生活在一起,虽房屋以赵某个人名义所购,但应系两人共同财产。郭某借款就发生在赵某所购买房屋前后,郭某所借款项应系两人共同债务,赵某应共同偿还。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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秀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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沙发
发表于 2013-6-26 16:11:00 |只看该作者
这跟结婚了共同财产一样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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