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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3-9-12 19:10:02 |只看该作者 |倒序浏览
2013年9月5日,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刑事案件,强奸、抢劫女朋友的刘某,被法院以强奸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;以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,并处罚金一万元,数罪并罚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,并处罚金一万元。


  22岁的刘某出生在一个普通家庭,大专毕业以后,曾外出打工。2011年8月,因琐事将人打成轻伤被判拘役四个月,2012年初,偶然碰到初中同学小静,便谈起了恋爱。后因刘曾被判过刑,且没有工作,而小静在公共事业单位有一份稳定的工作,因而遭到小静家人的极力反对。2012年8月22日上午,小静发短信提出分手,当晚8时许,小静在遛狗时被刘某拦下,并将小静的提包夺走(包内有身份证、银行卡等物品),并强行将其带至家中,对小静进行殴打,扬言如果分手要对其泼硫酸等方式进行威胁,逼迫小静说出银行卡密码。8月23日至8月27日,刘某用小静的身份证和银行卡花3000元租赁一辆丰田凯美瑞,带小静到郑州、重渡沟景区等地游玩,花费共计7710.6元,均由刘某从小静的银行卡中支出。其间,刘某强行与小静多次发生性行为。本以为“生米做成熟饭”的刘某,回洛当天即被公安机关抓获。
  法院审理后认为,刘某采用暴力、胁迫手段,违背妇女意志,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,并当场劫取他人财物,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强奸罪和抢劫罪。刘某犯两罪,应实行数罪并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的有关规定,故作出以上判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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沙发
发表于 2013-9-12 19:34:28 |只看该作者
这男的真不算个男人
至少有十年我不曾流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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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3-9-13 19:26:14 |只看该作者
太小心眼了吧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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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板
发表于 2013-9-14 20:10:01 |只看该作者
真有够丢人的了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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